山東如果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技術,專利申請的步驟
專利制度是一種保護發明的法律制度。
在社會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專利制度與商品經典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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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制度的一些形成因素可以追溯到封建中后期。
早在13世紀和14世紀,一些西方國家的君主為了發展經濟,就授予某些商人或手工業者在一定時期內免稅和經營某些新產品或生產某些新產品的權利。
該權利的內容包括生產或銷售新產品的專有權。
例如,年,亨利三世國王授予波爾多公民15年的彩布專賣權;愛德華三世于年授予弗萊明的約翰和米德;kemp擁有布的編織和染色權;為了吸引外國工匠來英國定居,促進新產業的發展,英國王室經常向擁有新技術和新工藝的工匠授予商業特權。例如,年,兩名外國鐘表制造商獲得許可在英國經營。專利制度萌芽階段的主要特點是,專有權只是封建君主授予發明人的特權。這種權利可以稱為具有雛形性質的初始專利權。這只是封建君主的恩賜,還沒有形成保護技術發明的法律制度。世界上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是當時的威尼斯共和國,它于3月19日頒布了世界上部專利法。著名科學家伽利略因其在該國發明的提水灌溉機獲得了20年的專利。然而,威尼斯這部專利法的內容相當簡單和粗糙,帶有封建特權的色彩。與現代專利法相比,它只能被視為處于萌芽階段的專利法的雛形。17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牢固確立,逐漸形成和發展了具有現代特征的專利制度。以現代大規模生產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的一個特點是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為了在商品經濟市場上通過自由競爭戰勝競爭對手,獲得更多的利潤,資本家迫切需要研究和采用新技術,不斷更新產品,占領市場。同時,資本家要求以法律形式將其技術發明確定為私有財產并加以保護,以壟斷其技術發明,并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其主導地位。在上述背景下,以確定技術發明壟斷為核心內容的現代資產階級專利法律體系逐漸形成。在上述客觀形勢的要求下,英國于年頒布了《壟斷法》,被稱為“現代專利法的開端”。它的基本原則和一些規定被許多國家在制定專利法時所遵循。因此,人們普遍認為,現代專利制度的歷史始于英國頒布這部“壟斷法”。年,繼英國、美國、法國、俄羅斯、荷蘭、西班牙、印度、德國、187和日本之后,相繼頒布了各自的專利法。英國經過200多年實施專利制度的實踐,對《壟斷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使其更加完善,并于年正式頒布了《專利法》。到19世紀末,45歲各國實施了專利制度。到目前為止,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專利制度的作用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專利權已經從封建君主授予的特權變成了任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發明人都可以依法獲得的專有無形財產權。這里應該指出,在國際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實施專利制度的利弊從來沒有達成共識,贊成和反對的意見一直在爭論。因此,國際專利制度的發展道路極不平衡,并在不斷的爭論中發展。例如,在19世紀中期,有一場大辯論。最激烈的國家是荷蘭,它導致廢除了在年生效了40多年的專利法。又過了40年,他們在年將其對外貿易與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和瑞士進行了比較,發現荷蘭是一個制成品出口逐年下降的落后國家。最后,有人意識到這是荷蘭廢除專利制度的結果。到年,他們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專利制度進行了重構,并在專利制度的發展上進行了一些創新,如起源于荷蘭的“早披露、晚審查”制度。此外,瑞士經過六次以上的公民投票,通過并頒布了《專利法》。這種事情在20世紀并不罕見。20世紀80年代,澳大利亞第九次成立專利制度利弊委員會;泰國專利法草案在文中提到,議會審議了28年,直到年才通過。雖然對專利制度的利弊一直存在爭議,但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實施專利制度的國家數量正在增加。由此可見,專利制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擁有專利制度的國家數量迅速增加。到年,擁有專利制度的國家從45個增加到95個,到年增加了一倍多,達到120個,到年,擁有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激增到158個。例如佛得角、科摩羅、吉布提、格林納達、幾內亞比紹、巴布亞新幾內亞、塞舌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可以說,到20世紀80年代,專利制度已成為各國廣泛實施的發明保護法律制度,并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此時,專利制度在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促進國家間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方面的積極作用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因此,關于實施專利制度利弊的爭論逐漸減弱。值得一提的是,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制定了自己的獨立專利法。發展中國家擁有專利制度的國家數量也在迅速增長,從年的23個增加到年的85個,再到年的107個。隨著各國經濟的大發展,國際貿易急劇增加,特別是國際技術市場得到了很大發展。工業化國家的所有技術持有人都要求將其專利權擴展到其他國家,以便他們出口的新產品和技術能夠受到國際市場中專利權的保護移植國。因此,為了滿足國家間經濟技術交流的發展需要,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趨勢日益顯著。技術作為一種特殊商品,不僅在各國內部進行交換,而且在國際技術貿易市場上進行交換。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由于每個國家的專利法都是國內法,因此一個國家授予兒童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有效,受法律保護,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因此,為了獲得其他幾個國家對一項技術發明的專利保護,有必要同時在這些國家申請專利;另一方面,各國實施的專利法在一些原則和程序上有所不同。因此,一項技術發明在幾個國家同時申請專利顯然是相當困難和復雜的,這影響了國際經濟和技術貿易的發展。為了使一項新技術能夠在幾個國家輕松獲得專利保護,并更有效地保護國外發明人的權利,需要專利制度的國際化。因此,年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是個保護工業產權的間國際公約。迄今為止,該公約一直是保護工業產權的基本國際公約。在該公約的基礎上,到20世紀70年代,簽署了許多國際和區域專利保護條約或協定,并成立了近10個國際和區域間專利組織,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利合作條約聯盟和歐洲專利組織本文摘自《中國專利法的醞釀與誕生》,刪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