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愿法律:著作權侵權被告不一定是侵權人
“什么?我侵權了?”依愿法律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發現,當收到法院傳票或原告公司侵權律師函的一刻起,“侵權人”陷入了自我認定侵權事實的前置條件中,造成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認知的混亂,第一時間被灌輸“自己是侵權方,為了免于起訴,應抓緊賠償”,但被告就一定是侵權人嗎?
依愿法律提醒:被告只是法律程序的開始
依愿法律知識產權研究員——李瑛莉律師,通過成功辦理460余件知識產權案件地潛心研究,給“被侵權人”歸納出四點解決問題策略:
一、 著作權與創作內容類型的不同判定關系差異
著作權內容類型的不同,導致知識產權侵權要素條件各不相同,我們在確定是否侵權時,最基礎的是先了解所涉及的著作權侵權內容的類型。
著作權常見侵權內容類型為軟件著作權侵權、代碼侵權、算法侵權;視頻侵權、圖片侵權、設計作品侵權;以及文字(例如:小說、文學)作品侵權;音樂作品侵權等形式,不同的內容在辯別知識產權侵權要素條件都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依靠一個主觀認定侵權或對方提出侵權而認定。
持續爆火的短視頻內容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短視頻過于簡單可能無法構成作品。比如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抖音訴伙拍案”(以下簡稱抖音案)[vii]和北京海淀法院審理的“快手訴補刀小視頻案”(以下簡稱快手案)[viii]中,被告均認為涉案短視頻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法保護的作品。 二、 “侵權人”需要對原告作品的著作權進行分析
首先,原告作為著作權權利方,其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及符合著作權的相關要求,如果達不到相關標準即使擁有著作權登記證明,也無法受到著作權法律保護;其次,對原告的權利進行分析,并結合授權期限、授權方式等評估其主要權利的主張能力;再次,評估原告方授權鏈條是否完整性,國外授權至國內的有效性等,這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的請求都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案件成立的條件可能直接被推翻,這樣來看,我們還是被告方嗎?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的某些領域,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著作權的侵犯”。計算機軟件如果僅能通過特定的或有限的編碼方式,盡管實質性相似接觸可能性,也不會構成侵權。
三、對著作權侵權證據進行專業排查
在原告作品的著作權無質疑后,我們要進行侵權證據的專業排查。第一,對被告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明確被告的行為侵權么?是不是構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第二,針對復制權、改編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被告的使用方式到底侵犯原告哪個權利?原告主張對嗎?第三,原被告哪一方存在在先“接觸”,接觸+實質性相似是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被告和原告誰的作品發表的早?被告有沒有參考其他人的在先作品等因素直接決定了侵權能否成立。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例如“人民的名義”案件,人民法院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不在實質性相似,盡管兩部小說在某些人物設置上選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這些素材都屬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并非原告的獨創性表達,不應被某一部作品所獨占。依愿法律在分析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不僅有專業的律師更有AI技術的加持,為司法認定提供有利支撐。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以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準,依愿法律AI技術可快速有效辨別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
四、 對于侵權責任承擔的認定
法律依愿知識產權研究團隊就侵權責任認定,有針對性地研究了以下4種原則,為當事人可能的侵權行為梳理思路:
1.合法來源原則
商品銷售侵權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從商品有無合法來源、銷售商的認知能力及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等進行考量,對于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客觀上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并能夠提供銷售來源的銷售商,只需要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2.避風港原則
在網絡內容侵權中,平臺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在同類型案件中,承擔責任或有不同。
3.“雷同”原則
在文學或影視作品中,最常見侵權案件為抄襲、雷同與借鑒(洗稿),當事人最多的疑問是從知識產權法律角度如何界定內容是否存在抄襲、雷同等情況?法律依愿知識產權研究團隊針對曲型案例研究、舉證觀點形成“雷同”原則;接觸、表達、場景、領域、思想、相似比例等都會最終影響是否構成抄襲。
4.“同人原則”與“二創原則”
法律依愿知識產權研究團隊研究了同人作品的價值與引入新標準,《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故事情節整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備受關注的“國內同人作品第一案”——查良鏞(筆名金庸,下稱金庸)訴楊治(筆名江南,下稱江南)等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下稱“金庸訴江南案”或“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對同人作品的侵權判斷具有重要意義。
五、 對于侵權損害的認定
法律依愿知識產權研究團隊從傳播量、點擊量、銷售量、知名度、轉發量等多數據視角,深度研究了侵權損害認定,并同步進行了案例數據評估。
此外,對于作為平臺方的被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主要看其有沒有過錯,我們發現,原告方一般基于知名度、顯著位置、是否主動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和推薦來主張侵權過錯,而該上述主張不一定能完全認定被告的侵權損害責任。
法律依愿知識產權研究員提示當事人應警惕所謂的侵權行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依愿法律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是AI技術+專家團隊,由國內知識產權專業律師李瑛莉律師帶領國內外知識產權、外商投資法、民商事仲裁領域資深專家律師共同參與研究,持續對于知識產權領域中多種角色進行事實、專業、法域研究,形成獨具特色的知識產權解決方案。
在侵權被告的訴訟策略研究中,團隊形成了原告方證明力研究、被告方舉證排他研究、降低風險與應訴策略、和解防坑與談判策略。在多種專業領域的研討過程中,我們發現:被告,不一定是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