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代開的,竟被稅局認定為虛開......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稅務代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
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者停止發售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的。
(二) 到底什么是虛開呢?
虛開指不如實開具的一種舞弊行為,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或者購貨單位為了某種需要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開具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較熟悉的關系,虛構交易事項虛開。
舉個例子
01 無中生有
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這是虛開
02 虛開品名
實務中用便于報銷的物品名稱代替不符合報銷要求的實物名稱(例如:賣的是廢紙紙箱,開的是鋼材;購買化妝品開列勞保用品)
03 虛假數量
賣了5個蘋果,開的是2個蘋果
04 虛假價格
賣的蘋果5元錢一斤,開的是7元錢一斤
05 虛假關系
東西賣給了甲,卻開給了乙;甲賣東西給乙,卻是丙開給乙
06進銷項品名嚴重背離
買進廢紙,開票黃金
總結
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處不一致,即為虛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
(三)為什么流程合規的代開,居然被稅務局認定為虛開?
因為,在稅務機關代開的窗口,只要納稅人通過聲明證明其開票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繳納了相關稅費,就可以領取。
所有來代開的人,開票信息所對應的經濟業務一定都是真實的嗎?事實上顯然不可能,但在代開,稅款征收環節,辦稅大廳是不會也不可能去鑒定監管業務是否真實。
而在隨后開展的稅務稽查執法活動中,則會專門去查處虛開案件,查出的虛開中出現在稅務機關代開的,并不稀奇。對虛開的責任人追責,無可厚非。
(四)企業代開務必重視這12個風險點!
1. 在開票金額快達到免征額臨界點的時候,經常地作廢,普票作廢比例異常。
2. 用自然人到稅局代開大額。
3. 在同一地址注冊多家小規模納稅人向外開票。
4. 業務發生地不合理。
5. 小規模納稅人成立后,短期內大量開大額,且法人年齡偏大,無經營能力。
6. 作廢的數量比例異常。
7. 補辦者要求開時,開的不合格。
8. 免稅的開具不符規定。
9. 清單不按規定開,開具有錯誤。
10. 存在購銷內容不匹配、進銷項異常。
11. 經常性金額頂格開。
12. 經常性凌晨開。
廣州市明勤財務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8998810310 (微信同號)